“历史认为,汉武帝设立的这一个中朝,其实是唐朝二省六部制的雏形,它和唐朝二省六部的存在,都是为了架空相权,加强皇权,进一步促进中央集权。”
始皇听着伍爱华的科普若有所思,只是始皇对于朝堂的掌控还是很厉害的,他并没有受到相权辖制的感觉(毕竟吕不韦被他轻轻松松就搞下去了),但是始皇也知道,自己未来的继承人们不是每一代都可以好好掌握朝堂,所以这种制度也有其存在的意义?
“除了中央的这种改革,汉武帝在地方也作出了改革,”伍爱华继续说道:“他专门设立了十二个监察区域,称为州,每州都配备了一个刺史的岗位,专门用来监督弹劾当地郡守。”
“在汉武帝之前,汉朝没人这么做,汉武帝这个小机灵鬼搞了这么一出,直接让郡守每天食不下咽、夜不安眠。”
“在这个时候,刺史还只有监督监察弹劾的权力,地方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还都掌握在郡守手上,可以说郡守一般是当地一把手,刺史只是当地二把手甚至二把手,毕竟还有个军事主官。”
“但是很快,因为刺史没有人监督,皇帝又相信刺史,在东汉的时候,刺史的权力越来越大,因为害怕刺史跑去和皇帝讲自己的坏话,郡守在做决定之前都要先请示一下刺史,刺史认为可以的他们才会继续做,两者的地位已经生了颠倒对调。”
“东汉末年,州已经从监察的区划变成了行政的区划,刺史已经实际意义上成为一州集行政、军事、司法、监察于一体的主官。”
“这时候,刺史已经变成了我监督我自己,监察的意味已经逐渐消失了。”
听到伍爱华这话,汉武帝不由皱眉:“没有监察,郡守为所欲为,有了监察,刺史为所欲为,朕设置的刺史变成这样,东汉究竟是怎么做事的?!”
自己手上好好的制度,怎么到东汉就变了味了呢?!
“说完法庭的人员组成,我们来说说审判的程序。”
“汉朝对被告人审讯和判决,叫做鞫狱。”伍爱华先解释了一下名词:“鞫是指的从审讯到判决的全过程,而狱说的就是判决之后进入监狱的全流程。”
“鞫包括了辩告、讯问、刑讯、杂治、读鞫、论决、乞鞫等过程。”
【汉朝司法程序也挺复杂的】
【这说明汉朝法治其实已经展到了一定
的阶段了】
“辩告,很多人看字面意思,会误以为是要进行辩论、辩解、告状,其实辩告是审理之前,司法官员向当事人宣告相关法律要求,并且强调不得伪证,诬告要反坐。”伍爱华解释道:“和庭前宣誓是一个程序。”
【乖乖,古代这流程还挺先进】
【作证之前个誓,英美法系老操作了,该不会是和我们老祖宗学过去的吧?】
“讯问的话,就是当场询问当事人、证人,做好记录,这里汉朝还有个‘传复’的手续,是说二天后重新把人找回来再问一遍,看看和之前的记录有没有出入,好判断有没有人说谎。”
“至于刑讯,大家就都知道了,找不到结果的时候,严刑拷打当事人或者嫌疑人,获得他们的口供。”
“在古代,单凭口供也是可以定罪的,不像我们现在,就算当事人自己承认,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,也不能判定他有罪。”
【其实这样减少了刑讯的出现】
【口供毕竟能够造假,万一是替人顶罪呢?】
【人家古代就是为了有人能顶罪,所以没有修改这些规定?】
“此外,汉朝还有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,也就是‘杂治’,”伍爱华继续解释道:“至于读鞫,其实就是相当于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当庭宣读案情确认书。”
“论决是判决,乞鞫则类似于上诉。”
【还有上诉制度啊!】
伍爱华看到弹幕,解释道:“汉朝规定,如果对判决不服,判刑两年以上的可以在判决后二个月内请求重新审理。”
“但是和现代不一样的是,重新审理不是上诉,是由原本的机构进行审理,就是说原本是县令给你判决的,你不可能乞鞫之后就变成郡守给你审理。”
“而且关于刑事诉讼,我们国家有个原则,叫做上诉不加刑,”伍爱华解释道:“就是说如果没有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,仅仅是上诉并且审理期间确定只有这些犯罪行为,那么二审法院是不能够给被告人加刑的,就算二审法院觉得被告人应该死刑但是一审只给他判了七年,也不能增加刑罚。”
“不能增加刑罚,但是能够减轻刑罚,所以被告人在收到判决的时候,就不会因为担心后续刑罚变严重而不敢上述,这也是为了保护被告人上诉的利益和权力。”
“但是在汉朝,很明显是没有这么一项规定的,乞鞫的结果,很可能还会加重原本的处罚。”
“不过汉朝的规定也有人性的一面,就是在被告人不方便的时候,被告人的家人也可以代替他乞鞫,以免错过了二个月的上诉期。”
“从这方面来说,汉朝的程序法已经算是非常完善了,和现代相比,也只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,整体的流程已经和现代相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