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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3 章(第5页)

“鞫包括了辩告、讯问、刑讯、杂治、读鞫、论决、乞鞫等过程。”

【汉朝司法程序也挺复杂的】

【这说明汉朝法治其实已经展到了一定

的阶段了】

“辩告,很多人看字面意思,会误以为是要进行辩论、辩解、告状,其实辩告是审理之前,司法官员向当事人宣告相关法律要求,并且强调不得伪证,诬告要反坐。”伍爱华解释道:“和庭前宣誓是一个程序。”

【乖乖,古代这流程还挺先进】

【作证之前个誓,英美法系老操作了,该不会是和我们老祖宗学过去的吧?】

“讯问的话,就是当场询问当事人、证人,做好记录,这里汉朝还有个‘传复’的手续,是说二天后重新把人找回来再问一遍,看看和之前的记录有没有出入,好判断有没有人说谎。”

“至于刑讯,大家就都知道了,找不到结果的时候,严刑拷打当事人或者嫌疑人,获得他们的口供。”

“在古代,单凭口供也是可以定罪的,不像我们现在,就算当事人自己承认,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,也不能判定他有罪。”

【其实这样减少了刑讯的出现】

【口供毕竟能够造假,万一是替人顶罪呢?】

【人家古代就是为了有人能顶罪,所以没有修改这些规定?】

“此外,汉朝还有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,也就是‘杂治’,”伍爱华继续解释道:“至于读鞫,其实就是相当于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当庭宣读案情确认书。”

“论决是判决,乞鞫则类似于上诉。”

【还有上诉制度啊!】

伍爱华看到弹幕,解释道:“汉朝规定,如果对判决不服,判刑两年以上的可以在判决后二个月内请求重新审理。”

“但是和现代不一样的是,重新审理不是上诉,是由原本的机构进行审理,就是说原本是县令给你判决的,你不可能乞鞫之后就变成郡守给你审理。”

“而且关于刑事诉讼,我们国家有个原则,叫做上诉不加刑,”伍爱华解释道:“就是说如果没有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,仅仅是上诉并且审理期间确定只有这些犯罪行为,那么二审法院是不能够给被告人加刑的,就算二审法院觉得被告人应该死刑但是一审只给他判了七年,也不能增加刑罚。”

“不能增加刑罚,但是能够减轻刑罚,所以被告人在收到判决的时候,就不会因为担心后续刑罚变严重而不敢上述,这也是为了保护被告人上诉的利益和权力。”

“但是在汉朝,很明显是没有这么一项规定的,乞鞫的结果,很可能还会加重原本的处罚。”

“不过汉朝的规定也有人性的一面,就是在被告人不方便的时候,被告人的家人也可以代替他乞鞫,以免错过了二个月的上诉期。”

“从这方面来说,汉朝的程序法已经算是非常完善了,和现代相比,也只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,整体的流程已经和现代相似。”

“不得不说,古人还是有人才在的,很多穿越小说幻想穿越回去之后能够大杀四方的,只能说,穿越不涨力气,更不涨智商……”

【古人只是见识不够,不是智商不

够】

【说起见识,现代有些不读书不睁眼看世界的人,还不一定有人古代人有见识呢!】

“在判决完成之后,汉朝会进行‘录囚’工作,也称为‘虑囚’。”伍爱华只是提了一嘴小说的内容,就继续说道:“这个工作要求,郡守要对自己下辖的县进行录囚,刺史要对自己监察的郡进行录囚,此外,东汉的皇帝还会亲自参加这个工作,梳理冤狱。”

“录囚,其实就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司法复核,如果现下级的错误,不管是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,都要及时纠正,平反冤狱,”伍爱华说道:“这个制度的设立,决定了除非上下沆瀣一气,不然县令等官吏也没办法在地方随意收受贿赂作出偏向性审判,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。”

“另外值得一说的是,因为汉武帝独尊儒术,所以在这之后,汉朝司法也有用儒家经义判决的习惯,这种方式被称为‘春秋决狱’,是董仲舒提倡的。”

“春秋决狱最显著的特点,就是区分行为动机,所谓‘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’。”

“这种动机判断,其实更多是为官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进行道德审判,是将司法过程儒家化,日常出现钻法律漏洞的案件,不想着修改完善法律规定,而是从主观判断,显示了人治在判案中的影响,这也是法治的退步。”伍爱华叹息道:“最起码我们现在能看到的现存的春秋决狱的判例,都不能很强有力的说明‘志恶’。”

“春秋决狱其实有点像西方的陪审团制度,先进行集体表决,对方有罪没罪,有罪的再进行判决,”伍爱华解释:“这种制度依赖于主观判断,对于判决官员的水平要求极高,而且因为春秋时期还是用竹简,古人用最少的文字记录最多的意思,一句话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,所以只要想曲解,在儒家经义中总能找到答案,简直是打击政敌势力的不二法宝。”

“那时候有个说法,叫做‘酷吏舞文’,”伍爱华忍不住摇头:“咱就是说,有没有可能,表面上的酷吏,是曲解儒家经义各种杀人抓人的官吏,实际上的酷吏,是不遵循法治非要推行什么春秋决狱的以董仲舒为的儒生?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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